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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海、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91民初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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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91民初3620号
  • 案件名称

    郑华海、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华海;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铭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91民初3620号原告:郑华海,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杰,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5-3地块B03号楼1-1601室。法定代表人:沈忠星,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铭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东岩北侧。法定代表人:蔡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华海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铭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基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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