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3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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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3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国忠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国忠;刘国珍;张翠玉;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玉,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刘国珍,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忠,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桂街33号凤凰国际大厦3702。负责人杨镇东,总经理。张翠玉、刘国珍、张国忠与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46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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