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福、董开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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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64号案件名称
杨德福、董开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德福;董开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64号原告:杨德福,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董开秀,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杨德福与被告董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德福在2021年9月7日以与董开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董开秀的起诉。本院认为,杨德福以与董开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福撤回对董开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马继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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