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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于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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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109号
  • 案件名称

    张波、于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波;于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于洋,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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