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于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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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109号案件名称
张波、于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波;于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于洋,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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