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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与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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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
  • 案件名称

    赵敏与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敏;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   原告:赵敏,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81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CQ85H。法定代表人:夏飞,职务不详。原告赵敏与被告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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