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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5民初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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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5民初1096号
  •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宏杰;张红燕;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5民初1096号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宏杰,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张红燕,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9-916。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宏杰、张红燕、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莹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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