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超、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08号

由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合阳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彭超;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杨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08号
  • 案件名称

    彭超、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超;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杨永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524MA6Y72WJ1H。法定代表人:彭超。被执行人:彭超,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泾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永刚与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彭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彭超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1668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47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从被执行人彭超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5597_156_1账户扣划4392元,其中697元交纳执行费,下剩369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经本院网络查控,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未反馈二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到合阳县范家洼加油站调查,该加油站仅有值班工作人员,无汽油销售。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共执行4392元,其中697元交纳执行费, 下剩36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