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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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4959号案件名称
朱晓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晓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4959号原告:朱晓娟,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女。原告朱晓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于2021年9月11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40元,由原告朱晓娟负担。审判员 黄艳蓉书记员 李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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