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康宁、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1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164号案件名称
高康宁、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康宁;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4164号原告: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注册号:XXXXXXXXXXX5899。经营者:李亚利。委托代理人:王文浩,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员工,住该公司,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康宁,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以下简称德盛纸箱厂)与被告高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盛纸箱厂之经营者李亚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康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盛纸箱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向被告供应水果纸箱,经双方算账,被告下欠货款180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要后被告给付120000元,下欠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高康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被告高康宁从原告处购买纸箱,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高康宁欠纸箱款180000元。后经原告德盛纸箱厂多次索要,被告高康宁向原告给付120000元,下欠60000元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原告德盛纸箱厂多次索要剩余货款无果,于2021年6月23日持诉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德盛纸箱厂与被告高康宁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德盛纸箱厂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高康宁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德盛纸箱厂持欠条向被告高康宁主张支付货款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康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户县德盛纸箱厂货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费共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建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丛雅晨 书 记 员 张 晗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小龙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02号 下一篇 朱晓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4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