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荆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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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75号案件名称
李杨、荆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杨;荆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杨,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荆萍,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荆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荆萍于2021年10月开始向申请执行人李杨每月至少支付500元,直至将本金71700元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杨于2021年9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92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刘增亮审判员 谢铁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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