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41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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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416号之七案件名称
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41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张红雷,经理。被执行人:张世昌,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锁定被执行人张世昌持有的驾驶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科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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