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冬丰畜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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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44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冬丰畜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冬丰畜牧有限公司;仇东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县冬丰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杨树湾乡平房村。法定代表人:仇东风,总经理。被执行人:仇东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县冬丰畜牧有限公司、仇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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