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殿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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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58号案件名称
宋殿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殿波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宋殿波,男,1969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90205193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柳官村(张仙峪自然屯)140号,现住址海城市八里镇八里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蒋运宏,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02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殿波于2021年6月13日20时1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辽CR521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海城市永欣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御景尚品西门附近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宋殿波血液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查询信息、行车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被告人宋殿波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提取血样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殿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宋殿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殿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殿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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