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曾文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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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20号案件名称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曾文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曾文祥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20号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机构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康复西路三段5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23MB1985411R。法定代表人:吕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超,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隆昌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住隆昌市。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隆昌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主任,住隆昌市。一般代理。被告:曾文祥,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与被告曾文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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