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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胡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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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297号
  • 案件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胡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胡健;杨洪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297号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华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0748G。法定代理人糜玉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松,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胡健,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杨洪亮,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被告胡健、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流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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