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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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17号案件名称
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17号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被申请人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与被申请人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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