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11执76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6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车传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111执769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车传勇:关于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车传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该案已按(2019)皖011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萱、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181号 下一篇 王崇刚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