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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萱、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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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181号
  • 案件名称

    刘萱、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萱;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181号原告:刘萱,女,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西路153号新世界百货五层贰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萱与被告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萱负担。审 判 员 朱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静书 记 员 游 洁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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