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思恩、成都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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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480号案件名称
骆思恩、成都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骆思恩;成都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涂序法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480号原告:骆思恩,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成都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1号1栋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00047A。法定代表人:何礼,经理。被告:涂序法,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思恩诉被告成都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涂序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骆思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思恩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思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思恩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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