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恢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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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26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臣;蒋国财;吴清泉;张学仁;郭延君;罗延坤;张洪军;蒋红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臣、蒋国财、吴清泉、张学仁、郭延君、罗延坤、张洪军、蒋红军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臣、蒋国财、吴清泉、张学仁、郭延君、罗延坤、张洪军、蒋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王臣名下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吴清泉存款25000元、划拨张洪军存款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借款本金21200元、利息9799.67元,尚欠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2)延法执字第24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王臣和吴清泉共同偿还余欠借款本息16221.97元,交纳缓收的案件受理费628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公告费56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80元。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延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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