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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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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1841号
  • 案件名称

    葛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1841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葛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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