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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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1841号案件名称
葛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1841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葛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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