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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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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719号
  • 案件名称

    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719号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沙坝页岩砖厂露天堆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HC95PXM。法定代表人:薛秀光,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7)1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99048R。法定代表人:袁治英,职务不详。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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