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惠桐、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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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58号案件名称
白惠桐、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惠桐;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白惠桐,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城,居民身份证612731197606112817。被执行人: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塞区冯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6715451672。法定代表人:延庆忠,系该公司经理。联系方式:1370021655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惠桐与被执行人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贾建峰用工资为安塞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白惠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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