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吴芬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恢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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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8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吴芬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吴芬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恢1389号吴芬玉:你(单位)与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9月8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608.5元。2、向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以28560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向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8560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负担案件受理费3725元及申请执行费4184元。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户名:(2021)湘0181执恢1389号账号:80×××19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联系人:李大勇联系电话:0731-836×****或188××××****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邮编:4103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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