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329执16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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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1329执16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临沭县盛达塑编有限公司;李秋剑;李光;王志刚;王胜;班洪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9执1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沭县盛达塑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秋剑。被执行人:李光。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王胜。被执行人:班洪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我院(2021)鲁1329执恢177号一案中有尚未支取的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我院(2021)鲁1329执恢177号一案的标的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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