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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建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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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836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建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建华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836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46974628。法定代表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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