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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之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4执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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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326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之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吴之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青坪居委1组219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75434P。法定代表人:马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长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之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关于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吴之勇需支付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7430元,并承担诉讼费1924元,因吴之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之勇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之勇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另案向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之勇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湖北烽火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在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的未结工程款109578.72元,2021年7月23日,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回函称,目前尚未与吴之勇办理结算,暂无法履行协助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吴之勇到庭处理,但仍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之勇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久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虽查明被执行人吴之勇在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有未结工程款,但因未办理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吴之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郎卓章审  判  员  林凌星审  判  员  王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傅  超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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