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春、李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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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983号案件名称
徐阳春、李朵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阳春;李朵;汨罗市闽湘楼餐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徐阳春,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李朵,女,199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汨罗市闽湘楼餐厅,经营场所:汨罗市建设东路9号。经营者:李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阳春与被执行人李朵、汨罗市闽湘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胥明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且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本案拟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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