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大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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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63号案件名称
戴大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戴大明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63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戴大明,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031363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海镁街道甲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海城市公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1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明,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12号指控事实2021年1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戴大明醉酒后,驾驶辽CA5395号金龙牌大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海高交通岗时与赵万校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吉E1357D福特牌轿车发生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大明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万校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戴大明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行车证复印件、执法办案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赵万校陈述;被告人戴大明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大明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戴大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大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戴大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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