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882号案件名称
刘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阔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882号被执行人:刘阔,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刘阔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3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刘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398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史华、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70号 下一篇 周安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