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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华、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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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70号
  • 案件名称

    史华、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史华;王宏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史华,女。被执行人:王宏武,男。申请执行人史华与被执行人王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宏武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史华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宏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华借款1791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宏武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宏武名下有陕E3585F大众汽车牌车辆及陕AL189A北京现代牌车辆,二车辆已由本院依法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宏武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史华,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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