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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李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6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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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06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李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李阳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26民初1063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星,男。被告:李阳,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麻阳分公司)与被告李阳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麻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寄递费171308.9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寄递服务。经结算,被告没有履行结算约定产生欠费171308.9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确定还款时间。被告在收到催款通知后,作出承诺在2021年5月10日之前付清所欠款项。但是,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向原告支付欠款。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寄递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以及承担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冰糖橙类快递包裹寄递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在原告处办理邮寄冰糖橙包裹快递服务;2、催款通知函一份,该通知函上有被告李阳书写的寄递服务结清承诺,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邮寄冰糖橙包裹快递所欠原告寄递费171308.9元;3、快递包裹发货信息明细表打印件一组,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通过快递发送货物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之间以及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签订了《冰糖橙类快递包裹寄递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上门收寄乙方包装好的冰糖橙类邮件,寄递到甲方指定收件人;甲方交邮政寄递的签约量为20万件。第三条约定,寄递费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公布的资费标准执行,甲方在协议期内邮件量达到签约量时,可享受乙方的优惠价格政策。第五条约定,甲方可选择日结付费;因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的,乙方有权拒收邮件并中止协议;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将按每延期一天加收0.5%的违约金。第六条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办理寄递业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寄递费171308.9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函,要求被告在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寄递费。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催款通知函,表示对所欠寄递费无异议,并承诺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所欠原告寄递费结清。被告承诺的支付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冰糖橙类包裹寄递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成立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寄递服务义务后,被告未完全履行支付寄递费义务,且在原告发出催款通知函,被告承诺限期付款后仍未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寄递费171308.9元的责任。原、被告在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日结付款,但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执行日结付款,原告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并继续提供寄递服务,可以认定双方实际变更了日结付款约定。原告在向被告催收寄递费时要求被告在2021年4月30日前付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5月10日前付清款项,则被告支付所欠寄递费的最后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该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点应为2021年5月11日。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双方没有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寄递费171308.9元及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寄递费171308.9元及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6.18元减半收取计1863.1元,由被告李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亚晶书 记 员  舒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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