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7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725号案件名称
付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998号 下一篇 李晨、李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