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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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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725号
  • 案件名称

    付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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