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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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998号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张显明;胡华;郑联华;张德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517号、655号、697号。法定代表人:钟涛。被执行人: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显明。被执行人: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宝马乡小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张显明。被执行人: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正兴镇下河边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显明。被执行人:张显明,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胡华,女,汉族,1964年8月22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郑联华,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张德辉,女,汉族,1960年3月28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9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张显明、胡华、郑联华、张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厂房等财产另案抵押予申请人,本院正在处置当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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