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荣、于伍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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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15号案件名称
于海荣、于伍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海荣;于伍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15号申请执行人: 于某1,男。被执行人:于某2,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2(2021)陕0429执715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某1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0)陕0429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3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某2履行案件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后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田 飞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库 浩 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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