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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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591号案件名称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591号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201房。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申请人: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经济合作社办公楼一楼101房。法定代表人:杜岁英,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为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天集容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苗利湘人民陪审员 乔玉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晶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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