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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槟、李守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5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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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5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雅槟、李守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雅槟;李守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雅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守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张雅槟申请执行李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李守伟自愿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雅槟借款本金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守伟负担。因李守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雅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2日与2021年8月1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守伟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有2918.9元,本院已予轮候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在首封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2.查明被执行人李守伟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三、2021年6月29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守伟不按要求报告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轮候冻结暂无法执行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胡昶鑫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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