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本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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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779号案件名称
康本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康本芬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779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本芬,女,1968年10月3日生,彝族,住大方县。关于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与康本芬罚金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康本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6)黔05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本芬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本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康本芬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康本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康本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康本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陈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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