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丁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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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513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丁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丁豪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513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杰、刘永梅。被告:顾丁豪,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丁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时恒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金 鑫书 记 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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