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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西柱与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1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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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11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包西柱与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包西柱;李刚;刘本久;张善祥;周华祖;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1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包西柱,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包西柱与被申请人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3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西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48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未见经营活动,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兢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向阳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张玉麟书记员  张明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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