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雪莲、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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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15号案件名称
罗雪莲、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雪莲;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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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罗雪莲,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7CUWH4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青龙街2号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永明。申请执行人罗雪莲与被执行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雪莲申请执行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雪莲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1207元及违约金;2、支付申请人测绘费及除草费共计35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4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2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述均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学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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