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英花、赵汉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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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金英花、赵汉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英花;赵汉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金英花与被执行人赵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汉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英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汉哲向申请执行人金英花支付本金96000元及利息(2020年7月6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汉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建设街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508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金英花发放执行款5086元。因被执行人赵汉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5日,因申请执行人金英花以被执行人赵汉哲已全部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汉哲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金英花履行111400元,申请执行人金英花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金英花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357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英花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5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金英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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