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梅与张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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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833号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张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冬梅;张露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3号原告:杨冬梅,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张露露,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杨冬梅与被告张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冬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现原告杨冬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00元,由杨冬梅负担。 审判员张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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