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孝成与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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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991号案件名称
范孝成与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范孝成;刘前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991号 原告:范孝成,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前丰,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范孝成与被告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范孝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孝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孝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孝成负担。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然书 记 员 洪程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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