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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孝成与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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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991号
  • 案件名称

    范孝成与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范孝成;刘前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991号     原告:范孝成,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前丰,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范孝成与被告刘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范孝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孝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孝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孝成负担。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然书    记    员      洪程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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