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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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10号案件名称
彭友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友先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10号被执行人:彭友先,男,1993年2月,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彭友先罚金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彭友先无工商注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给付罚金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霍学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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