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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友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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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10号
  • 案件名称

    彭友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彭友先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10号被执行人:彭友先,男,1993年2月,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彭友先罚金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彭友先无工商注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给付罚金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霍学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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