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孙宜波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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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670号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孙宜波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孙宜波;孙守训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670号原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5B476303769法定代表人:孙昌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宜波,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孙守训,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宜波、孙守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效刚审 判 员 于 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亚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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