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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绍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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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433号
  • 案件名称

    滚绍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滚绍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433号被执行人滚绍华,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05日立案受理滚绍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滚绍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滚绍华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0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滚绍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能力履行之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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