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嘉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5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596号
  • 案件名称

    张嘉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嘉文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7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嘉文,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嘉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嘉文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鹊朗、新围村村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嘉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嘉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嘉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嘉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嘉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嘉文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嘉文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春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静文书 记 员 梁嘉雯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