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管秀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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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6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管秀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管秀仁;王君;管重濒;潘玉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鞠传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雨,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管秀仁,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君,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重濒,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潘玉珍,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管秀仁、王君、管重濒、潘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作出(2017)辽0283执955号、(2018)辽0283执恢1001号、(2019)辽0283执恢1364号执行裁定书终本执行,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辽0283执恢1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840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曾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但账户余额太低不足以履行义务。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的财产已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2021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0)辽0283执恢1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以上房屋及土地,经委托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作出华鼎房地估字[2021]第HD314号估价报告书房屋及土地市场价值为106.87万元,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59.8472万元现状接受以物抵债。但价值不足以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款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管秀仁、王君的房屋,暂不要求处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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