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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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1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厚坝镇龙王井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896397X8。法定代表人:何兴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中寨镇中寨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2695607764Q。法定代表人:何宁远。本院依据(2020)川0781民初60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川0781执2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冲击破(800型)一台,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县远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冲击破(800型)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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